第1条:本细则定名为泰国丘氏宗亲总会会员福利细则。
第2条:本细则依本会会章第十条与第十七条之规定订立之。
第3条:本会会员每年须缴福利金三十铢,应逐年缴清。
第4条:新进会员不论何时入会,概应缴纳该年度全年福利金。
第5条:凡遵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者,得享受下列之权利: (5.1.) 会员因贫病而无能力求医,或其他意外灾难者,得向本会请求相助。 (5.2.) 如遇火灾或水灾,会员得领慰问金一千铢,同宗得领慰问金四百铢,概以一户口为限,其他求助则酌情措理之。 (5.3.) 凡会员逝世,本会致送楮仪一千二百铢,并輓联一对,如现任理事或曾任理事,除应得楮仪一千二百铢外,加送联楣全套,借示敬意。 (5.4.) 会员家属如遇有喜庆或哀吊事务,须本会襄理工作者,可用书面通知或面请,本会当即派员前往义务协助。 (5.5.) 会员之子女,得优先进入本会创立学校肄业。 (5.6.) 如会员身亡,得在本会附设山庄 (东陵苑墓) 安葬。 (5.7.) 凡会员疾病得在本会设立之医院就医。
第6条:依本会规则第5条之(5.5.),(5.6.),(5.7.)条,概依应缴经费减五,十,或二十波生,以示优待。
第7条:凡本会会员有下列情形者,不得享受本细则规定或附则之权利。 (7.1.) 已丧失会员者。 (7.2.) 积欠福利费两年者。
第8条:会员遭逢逆境贫病交迫 ,可将实际情况用书面向本会报告,如属实情得予通融补缴所欠会费。
第9条:本细则如有未尽善处,由本会常务理事会修改之。
第10条:本细则經通常务理事会通过即生效。
附注:
(1) 凡本会现任理事或卸任理事,接到会员或同宗举办各项庆典请柬,其贺礼由个人自理。 (2) 凡现任理事或卸任本会理事,荣获泰皇御赐勋章,或荣膺或蝉联泰华侨团正副首长,或企业公司正副理事长,概以本会名义在报刊登贺词,版位以四分之一为限。 (3) 如事主有意铺张,排场其事者,应与事前五天莅会洽商,而利事务进行。